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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
(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
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
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
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
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2、提交材料:
新建计量标准申请核准时应提交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二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申请复查时应提交材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建标单位应当向原发证单位
申请复查,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仍需继续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应当按新建计量
标准申请考核):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证书》有校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器具、主要配套设备经更换的需提交《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二份)
(10)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状态的其它技术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更换计量标准器具时应提交材料(已经核准的计量标准器具,
在有效期内增加或者更换计量标准器具、主要配套设备,不改变原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和检定/
校准项目的):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二份)
(2)增加或者更换的计量标准器具、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暂时封存或者撤消计量标准器具需要提交的资料:
已经核准的计量标准器具,在有效期内需要暂时封存或者撤销的,应提交
(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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