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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发布者:质监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7-23
事项编号: Zjjxk02
事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服务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1229国家质检总局第104号令);
4、关于印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量[2004]268号)。
收费依据和标准:
  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866号)。
办理机构及地点:
富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富春街道劳动路50
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计量科    冯勤伟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不包括考核、整改所需时间)内完成;
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联系电话: 63326125
监督电话: 63326004
服务指南:
  1、核准条件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1)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
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具有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及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
定方法)等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有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1)具有固定的修理场所和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及工作环境
2)具备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以及
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2、提交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一份)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一份(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许可不需此材料);
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一份;
5)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一份;
6)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一份。
  其它说明: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
装置、热能表、粉尘测量仪、甲烷测定仪等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许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目录由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服务表格: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报告》
办事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
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考核
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并提前将考核日期和考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考核按照《浙江省制
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报告》要求进行。
4、决定
根据现场考核报告,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