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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
工作(此条仅适用于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
(2)符合本市区域内实施《计量法》的工作需要;
(3)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5)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6)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7)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此条适用于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等授权)。
2、申请授权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提交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一份;
(2)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副本一份(对于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一份(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所隶属的组织法定代表人对
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副本一份(对于虽无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建制的机构);
(4)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一份;
(5)考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三份;
(6)考核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三份;
(7)考核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三份;
(8)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一份;
(9)质量手册一份。
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提交材料:
(1)《专项授权申请书》二份;
(2)考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三份;
(3)考核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三份;
(4)考核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三份;
(5)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三份;
(6)质量手册三份。
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等授权需提交材料:
(1)《计量授权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仅对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申请者);
(4)《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6)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7)符合承担授权任务要求的原始记录及相应检定/校准证书(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
提供模拟件)复印件二份;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9)《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仅对复查考核);
(10)如更换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仅对复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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