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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发布者:质监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7-22
事项编号: Zjjxk04
事项名称: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服务对象: 企业、群众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
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收费文件:浙价费[2004]8
办理机构及地点: 富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富春街道劳动路50
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富阳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    金祖浩
办理时限:
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受理或告知补正内容。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并向申
请人出具《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
需延期的,报指定检定机构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联系电话: 63392717(监测中心主任室)、63317404(样品收发室)
监督电话: 63326004
服务指南:
 提交材料:
1)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递交《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申请单》一式二份;
2)申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的,递交《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指定机构、
申请检定单》一式二份。提交材料:
服务表格: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申请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指定机构、申请检定单
办事流程:
1、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1)申请。申请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强制检定申请材料。
2)受理。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者按要求递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后再予受理。
3)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申请后,由受理机关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签署受理意
见,并向该机构发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通知书》。今后申请人只须按该机构确定的检定周
期按时向其送检,不必每次办理申请手续。只有当新建、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时,申请人才应对新建、
增加或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重新申请强制检定。
4)计量检定。由承检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
5)审查。由承检机构向申请者出具《检定证书》(对于检定合格的)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于检
定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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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1)备案。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申请人,应当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承检机构;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承检机构。
3)申请检定。申请者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承检机构申请检定,递交申请资料。
4)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有关承检机构予以受理,并确定检定周期(一般为检定规程规定的
周期),今后申请者即按该承检机构确定的周期按时送检。
5)计量检定。由承检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
6)许可审查。由承检机构向申请者出具《检定证书》(对于检定合格的)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对于检定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