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1)申请。申请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强制检定申请材料。
(2)受理。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者按要求递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后再予受理。
(3)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申请后,由受理机关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签署受理意
见,并向该机构发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通知书》。今后申请人只须按该机构确定的检定周
期按时向其送检,不必每次办理申请手续。只有当新建、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时,申请人才应对新建、
增加或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重新申请强制检定。
(4)计量检定。由承检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
(5)审查。由承检机构向申请者出具《检定证书》(对于检定合格的)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于检
定不合格的)。
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1)备案。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申请人,应当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承检机构;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承检机构。
(3)申请检定。申请者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承检机构申请检定,递交申请资料。
(4)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有关承检机构予以受理,并确定检定周期(一般为检定规程规定的
周期),今后申请者即按该承检机构确定的周期按时送检。
(5)计量检定。由承检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
(6)许可审查。由承检机构向申请者出具《检定证书》(对于检定合格的)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对于检定不合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