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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申诉电话管理办法

发布者:质监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8-10

       

第一条:为了加强“12365”申诉电话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打假治劣、规范市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申述处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12365”申诉电话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地受理和处理用户、消费者的申诉。做到即时受理,认真处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

第三条:“12365”申诉电话处理用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权益争议时,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质量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12365”申诉电话受理生产和销售中涉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标识不符、缺尺少秤、维修欺诈等质量、计量、标准化、维修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申诉。

第五条:“12365”受理用户、消费者的申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2、有具体的事实、理由、购物凭证、服务单据等证明和明确的申诉请求;

3、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

对缺少证据和情况不明的申述,应当告诉申诉人,待补齐有关材料后受理。

第六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1、超过法定责任期限,被申诉人不再对其行为负有违约和侵权责任的(如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当告知申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用户、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超过六个月;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受理、处理的;

4、双方或多方有争议的产品,而目前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包括检验、鉴定费无法着落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6、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